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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摄影作品怎界定版权

      作者:核实中..2010-01-05 15:26:42 来源:中国国画家网

        近日,一起著作权纠纷因为涉及军事博物馆馆藏照片,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历史题材画册中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深入关注。



          2000年5月15日,人民出版社就出版《中国军事博物馆展览系列画册》(共9册),与军事博物馆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其中第2条(参照《标准样式》第4条制定)明确规定:“本作品系甲方本人创作(或翻译、编著、编辑)的原稿,保证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及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足以导致其他法律纠纷的情事。如发生此类情事,责任完全由甲方承担。”



          《抗美援朝战争》一书是《中国军事博物馆展览系列画册》9册中的一册,由中国军事博物馆编,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美国轰炸我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之后,人民出版社按照军委有关指示,为完成纪念抗美援朝战争50周年下达的政治任务,而紧急编辑出版了这本画册。



          《抗美援朝战争》画册共印3000本,军事博物馆将2900本用于公务处理,人民出版社按补充协议留100本样书,其中销售48本。



          2003年8月18日,孟昭瑞在北京中国军事书店购得《抗美援朝战争》一书(144元,原价:160元),遂于2003年11月21日以该书擅自使用原告在解放军画报社担任记者期间拍摄的9幅摄影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人民出版社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人民出版社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原告支付摄影作品使用费22500元,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一审期间,经人民出版社、军事博物馆申请,法院裁定,军事博物馆被增加为被告。



          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摄影作品属职务作品,孟昭瑞作为该作品的拍摄者,依法享有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判决:人民出版社停止在其出版、发行的《抗美援朝战争》一书中使用涉案9幅作品,并赔偿孟昭瑞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人民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



          一、出版社怎样才算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抗美援朝战争》一书是军事博物馆的汇编作品,出版社为完成紧急政治任务出版这类汇编作品,除了通过与军事博物馆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规定对原作品的责任条款外,怎么才算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怎么避免出版社不完成政治任务将被问责,完成任务又受到法律追究的窘迫处境?



          二、涉案9幅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据了解,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单位作品(法人作品)。单位作品(法人作品)是指在单位主持下,代表单位的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作品(法人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职务作品又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个人享有。特殊职务作品是指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涉案9幅作品系军事博物馆馆藏图片,是根据总政治部1958年11月20日《关于军事博物馆筹备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庆祝建国十周年活动筹备委员会1958年《为征集抗美援朝历史文物的通知》从全军征集而来,并由全军各大单位派人护送到京的,军事博物馆馆藏照片并非从孟昭瑞手中取得。人民出版社和军事博物馆方面介绍说,这些照片拍摄于抗美援朝战争条件下,拍摄者系志愿军的战地记者,奉军令前往战地拍摄,由志愿军提供物质条件、军事保卫、承担责任;为此,上述两单位向法庭提供了新补证据,即开城停战谈判期间,“志愿军派一个师担任警戒任务”的记载。这一证据证明:如果不按志愿军总部的意志创作,没有志愿军总部承担责任,摄影者是不可能到达拍摄现场的;志愿军派一个师担任警戒任务,也是志愿军总部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据此,两单位认为,首先,孟昭瑞的身份是解放军画报社记者、革命军人、军事记者。(不是作为第二届赴朝慰问团的代表一般成员拍摄个人作品或职务作品);其次,孟昭瑞是在“接到去上甘岭火线采访的命令,第二天在部队同志的带领下,步行穿过数道封锁线”的情况下,在邓华副司令员安排下,赴上甘岭采访的。



          近日,记者采访了人民出版社版权部的杨松岩,他认为,此案涉及的《抗美援朝战争》中的照片应为法人作品,“孟昭瑞作为一名军人,赴抗美援朝战场执行拍摄任务完全是在执行军事任务,所拍场面也完全是按军队的要求拍摄。所不同的是,在战场上,作战军人是用武器完成任务,而孟昭瑞使用的是另一种武器———摄像机。试问,如果没有军队的最高指挥机关派孟昭瑞赴朝,如果没有严密的保护措施,如果没有军队最高指挥机关的批准,孟昭瑞能拍到这些照片吗?能公之于世吗?”。“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不可混淆,否则会使国有资产流失。”人民出版社的代理律师周万玲认为,一审判决结果不公平。



          在不久前举行的“摄影作品中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界定”研讨会上,出版界和法律界部分人士围绕摄影作品中的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的合理注意义务、出版社在侵权案件中普遍成为受害者的现象等曾有过热烈的讨论。与会的出版社普遍认为,即使出版社在出版每一本图书之前,为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做了无法统计的确权工作,但是一旦出现侵权事件,不管何种原因,出版社都将承担“使主观侵权动机变成客观事实”的责任。为此往往处于很尴尬的境地,给出版社经济、名誉带来损失,不利于出版事业的发展。



          出版社方面为此再次提出合理注意义务的限度和标准。“我们出版本书与军博签了合同,军博对权属问题作了郑重承诺,并在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标准合同中签字。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我社就完成了配有500多幅彩图、中英文编辑的出版任务。可想而知其编辑工作量之大。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却支持了孟昭瑞所言的‘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试问,难道在代表军队一方的军博与我社签署合约的条件下,我们还要对这500多幅图片的摄影者一一签署各案授权吗?不说这种操作没有可能,就是有,按当时要求的出版时间也完成不了本书的出版任务。”人民出版社有关人士介绍说。“在法庭上,孟昭瑞也说,知道出版社有委屈。但是法院不认可。”特别让出版社不能信服的是,他们认为孟昭瑞向法院提交的解放军画报社资料供应组出具的证明,本身就不具备出证资格,“后经调查,解放军画报社根本没有这个机构,孟昭瑞提供的是伪证,章也是黑压红。但法院却采信了。”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协会常务理事、北航法学院副院长孙国瑞认为,抗美援朝战争时还没有著作权法,所以应该考虑是法人作品,最多作者只有署名权,不是特殊职务作品。编辑无法判定是否每幅作品侵权,所以文责自负。出版界有苦难言。现有的法律与现实情况是冲突的。可以建议法院把案子拖一拖。向最高法院做个司法解释。



          人民文学出版社版权部主任王瑞认为,出版社在具体操作上不可能每幅照片都签合同。商务印书馆版权处的一位人士也说,出版社应该尊重版权,但出版社没有能力作出100%的确认。还是要有标准,应该有信任关系。只要做到一定程度的审查,注意义务就已经做到了,实质性审查是无法做到的。



          对于此案及出版社的观点,马晓刚律师则认为,从法律界定上,对法人作品的理解,法人即作者。孟昭瑞是作品创作还是执行任务?这一点最为重要。至于注意义务问题,出版社和军博订立的免责条款,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李祖明说,“战地摄影作品与艺术摄影作品不同。战地摄影作品是记录性的,不是艺术性的。两种作品的著作权不同。孟昭瑞的任务是记录历史。”



          因为此案不仅涉及案中的九幅作品,还将间接地涉及包括军博在内的大量馆藏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所以引起关注。又因为我国正处于历史转型期,有些问题要历史地理解,也需要法律界、出版界和著作权人的共同努力,这需要智慧与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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