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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塞尔传》第8章:本质还原与意向结构(作者:李鹏程)

      作者:核实中..2009-09-09 15:01:42 来源:中国国画家网

        在胡塞尔和哥廷根的学术同人于1913年创办的《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鉴》的第一期上,发表了胡塞尔的一部重要著作--《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的第一卷(简称《观念I》)。在这一本书中,胡塞尔进一步深化了他的现象学研究。如果把《逻辑考察》第二卷看作本质现象学(即现象学的心理学)的开端的话,那么,经过12年的思想过渡,在《观念I》中,胡塞尔达到了"先验现象学",即"现象学的哲学"。
        从《观念I》中,我们可以看出胡塞尔的现象学思想继续向着"主体”的方向进一步发展的思路。对《观念I》中的主要思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

        一,本质直观学说的深化与本质还原

        我们前面说过,胡塞尔的"本质直观"的学说,作为现象学的一个基本的方法论,一直伴随了胡塞尔一生的思想发展。在《观念I》中,这种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且促成了从"本质直观"和"本质还原"学说向"先验还原"学说的过渡,形成了胡塞尔思想的最高理论财富:"先验现象学",即"现象学的哲学"。
        在《观念I》中,胡塞尔进一步地阐明了本质直观的特性。
        首先,他认为,本质直观是对个体的直观的一个主要部分,是以一个个体的显现即它的可见的存在为基础的。
        其次,胡塞尔指出,本质直观与个体直观是有相似性的;甚至它们之间是相同性,而且是从根本上相同的。因为在现象学家胡塞尔看来,本质直观也是"直观","正如观念对象也是对象"一样。
        再次,胡塞尔认为,在本质直观同个体直观之间,并不存在决然的鸿沟,人们即使在一瞬间既可以使思想的目光转向个体直观,也可以使这个目光转向本质直观。这种从一种直观过渡到另一种直观的情况是经常存在着的。(参见《观念I》[10、11])
        到1927 年夏天,胡塞尔的本质直观的现象学方法得到了重要的发展。其标志就是他提出”变更"(VARIATION)理论。"变更"被作为通过现象来摆脱事实之物的关键的一步。它的意思是说:为了能够获得本质直观,人们就不能只满足于对某一个对象的考察,而必须实行对观察对象的不断"变更",从这种变更之中获得对意识对象的某种本质直观。
        比如我们首先看到一张红纸,于是我们就有了一个关于"红纸"的图象。这个图象成为我们可以进行关于"红"的一系列想象的基础。我们可以根据那个最初的图象,想象出它的任意多的"变形"和"变体"。在这个时候,我们再来考察各种事物,我们就必然关注它们的"红"的要素,因为这个要素在此前已经引起了我们的兴趣。"红"作为一系列不同的想象和一系列不同的实有事物中的共有的要素,它就是"变中之不变",它就是"红的一般",就是哲学所说的那个"共相"。可见,变更理论所说的直观方法,就是一种意识的综合抽象方法,而这种综合抽象是在意识以多个考察对象为目标进行的"不断转换"的直观中得到的。
        从对胡塞尔的本质直观的概念的内容的阐述中,我们为说明它的特点,大体上可以对它同与感性直观的比较上,作出如下的界定:
        首先,在个体直观和本质直观之间存在着如下的两种关系。一种是奠基的关系,即个体直观是本质直观的实有基础;另一种是类比的关系,即二者虽然是不同的思路,但都以一种认知方式(感知或想象;感性把握或者本质把握)达到同一个对象。尽管本质直观同个体直观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认知范畴,但二者都具有自己的明证性明:由于本质直观中的事物是直接给予的存在,所以本质直观具有原初的明证性,而个体直观是感性地给予的,所以它具有感觉直观的明证性。这两种明证性都表示"真理的存在"。当然这两种明证性是有区分的:胡塞尔把本质直观所具有的明证性称为"无可辩驳的明证性",而把个体直观所具有的明证性称为"断然的明证性"(此处诸研究者的翻译和理解略有不同)。
        其次,胡塞尔认为,本质直观同个体直观的根本不同,就在于:个体直观必须有一个客体的存在作为意识活动的前提,即必须有一个设定的存在,它以这个设定的存在为前提。而本质直观则:既可以存在设定为前提,也可以不以存在设定为前提。也就是说,本质直观既可以在存在设定的条件下进行,也可以在没有存在设定的条件下进行。这种无存在设定条件的本质直观,实际上是在想象中进行的。即如胡塞尔所说,是从非经验的、臆想性的直观中以原初的方式把握本质。
        当一个并不实有的对象(想象、幻想和臆念等等)"浮现"在人们的意识中的时候,人们也可以对这个对象进行本质直观。
        在个体直观与本质直观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人们对个体直观对象(即那个感性的存在)不感兴趣,而只对本质直观所得到的对象(即本质)感兴趣,那么,"进行"本质直观也就意味着对个体直观的存在对象的扬弃,也就是对个体直观思路的扬弃。扬弃个体直观的思路而进行"本质直观",以求达到对本质的直观,获得对本质的把握,这个方法(道路)就是"本质还原"。

        胡塞尔认为,"本质还原"是一种从"心理学现象"向"本质"的还原;也就是从"事实性的(即经验性的)"一般向"本质"的一般的还原(参见《观念I》 [4])。
        为了明确理解"本质还原"的概念,首先我们应该了解,什么是本质现象学所说的"本质"。
        按照胡塞尔在现象学中的用法,"本质"并不是人们一般所说的隐藏在肤浅的或者虚假的"表面现象"下面或者背后的"真实内容",它也不是依据语言的习惯用法所表达的东西。在胡塞尔看来,本质也是现象,它也是可以被人们直观到的东西,同时它也是自在的、客体性的、存在于事物自身的必然规定性。但它是"观念性"的东西。也就是说,本质属于观念的存在者。胡塞尔认为,有三种本质和与它们相对应的研究本质的科学:
        第一种本质是实在的存在物的本质,即"形态学的本质"或者"类型"。研究它的是"描述的自然科学"。这种"本质"是通过对经验观察的结果进行归纳和概括而得到的;
        第二种本质是"理念的本质" ,即"精确的本质"。研究它的是"显现形象的精确科学",即数学、几何学和逻辑学等形式科学。这些科学并不依据对实在对象的经验考察,而是通过理念的想象,即"理念化"(IDEALISIERUNG)的方法,产生对公理的直觉、形成公理和定义系统,并运用逻辑推导,形成抽象的概念。例如数学中的数,几何学中的点、线、面、体,逻辑学中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等等,从而建立起不同的公理的或者逻辑的科学体系。胡塞尔指出,理念的本质是建立在科学想象的实例基础上的,它并不依赖于对实在事物进行经验的观察,所以,它的正确性不以经验事实的变化为转移。例如我们测量一个具体的圆形物体的直径和它的周长,测量结果表明,它的周长和直径之比并不是3.14159265…,这时我们并不怀疑圆周率不正确,而是可以明确断定,我们的测量有误。也就是说,在显现形象的精确科学中,理念的本质就是精确性,所有的理念都是以清晰而决不含糊的定义表现出来的。如果人们承认这些科学的基本公理,那么也就意味着必须承认由这些基本公理推导出来的全部定理和定义。
        第三种本质是"内在意识现象中的本质",研究它的就是"显现形象的描述科学",这就是"现象学"。按照胡塞尔的说法,内在意识是一种"意识之流",它总是在不停地流动着。胡塞尔认为在这种不停的流动中总有某种恒定不变的东西,它们就是意识的基本结构(内在时间观念、数的观念和逻辑观念等等)和意识行为的各种类型。这些处于内在意识的流变之中而又并不流变的东西,就是内在意识现象的本质。胡塞尔认为,内在意识的本质存在于纯粹的意识现象之中,它是可以被以直观的方式把握的,也就是说,它是可以被"看到"的。把直观到的意识的本质(即现象)再描述出来,这就是现象学的任务。因此现象学也就被叫”显现形象的描述科学"。
        从对三种本质和学科的区分中,我们可以看出胡塞尔所致力的现象学的科学性质。
        现象学同描述的自然科学有共同之处,因为它们都是"描述"的科学。但它们也有不同。
        (一)它们的考察对象不同:描述的自然科学考察实在的对象,而现象学考察的是纯粹意识现象。
        (二)它们对实在事物的依赖程度不同:描述的自然科学必然永远地依赖于实在的事物,而现象学虽然在直观本质的时候要借助于一些实在的具体事例,但它也可以不借助具体的实在事例,而借助于想象事例。在这里应该强调的是,按照胡塞尔的想法,在日的意识中,实在的世界和想象的世界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实在的世界是一个有限的世界,而想象的世界则是一个无限的世界。在人的意识领域中,实在的有限世界只是想象的无限世界的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所以,显现形象的科学的思想任务要比描述的自然科学的任务大得多。同时,显现形象的世界中的本质(先于经验的本质,即先天本质)必然适用于实在的经验世界,而后者的本质则不能适用于前者。也就是说,现象学作为一门认知科学,它对人的意识的基本结构的总体性认识必然适用于、有助于对实在的经验世界的具体事物的认识。
        (三)它们所应用的直观方法不一样。描述的自然科学的直观是感性直观,而现象学的直观是本质直观。
        (四)描述的自然科学的本质是经验的本质,而现象学的本质是先验的本质。
        现象学与显现形象的精确科学相比,也有相同之点和不同之点:相同之点在于:它们都以想象的本质而不是实在的经验本质为探讨对象,并且它们在思想方法上都运用"本质的直观"。不同之点在于:虽然它们都运用本质直观的方法,但显现形象的精确科学只有在探讨它们的"基本本质"的时候,才运用本质直观的方法,其余的本质都是在基本本质的基础上通过运算和推理"演绎"而得来;而现象学在自己的全部思想过程中,都必然运用本质直观方法。
        如果说描述的自然科学以经验观察和归纳为其基础的话,那么,显现形象的精确科学就是为描述的自然科学所进行的经验观察和归纳提供基础的科学思想框架(例如数学和逻辑学是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自然科学的理论基础)。而如果说显现形象的精确科学是以理性直觉的基本公理为其基础的话,那么,现象学就是要在意识的内在结构中揭示人的理性直觉的"本质"。
        这种把认知思想从事实性的、经验性的水平(也即胡塞尔所说的"心理学的"水平)引导到现象学的、对内在意识进行本质直观的水平,并且致力于通过本质直观揭示意识的内在结构的思想方法,就是现象学所说”本质还原"。
        在《观念I》中,胡塞尔强调了本质还原的一个基本特点,那就是"对个体存在的本质排斥"(参见《观念I》[110] )。按照胡塞尔的说法,由于本质还原的起点是作为知觉的意识,这个知觉的基础既可以是对实在事物的感知,也可以是一个无实在事物基础的单纯想象,所以,本质直观的进行(即本质还原的进程),与对实在事物的存在设定或者不设定没有必然的相关性,它只是使知觉朝着寻求先验"本质"的方向发展。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把本质还原看作对个体存在的排斥。
        胡塞尔同时认为,对于个体存在的排斥,仅仅是一”暂时性的排斥"。因为尽管在进行本质还原时不必顾及个体存在的被设定或者未被设定,但是如果要把还原后得到的本质描述应用到实际中去,就将再次涉及到个体存在经验状态。这时,个体存在就又被"恢复"。人们进行本质还原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得到先验本质,不如说是为了在达到对先验本质的认识之后,用一个新的思想眼光来"观照"自己在实在世界所追问的实在对象。所以,现象学的本质还原,仍然只是一种"方法"。这也是本质还原同后面要讨论的"先验还原"的一个重要区别。
        那么,现象学的本质还原如何进行呢?
        应该说,达到本质直观之路,也就是本质还原之路。但是,在本质还原与本质直观之间,仍然存在着细微的差别。本质直观只是涉及到与"直观"(意向性意识)有关的一般对象,而本质还原既要涉及到本质直观的一般对象,也要涉及到还原的全部过程(参见《观念I》[4] )。
        关于本质还原的过程,胡塞尔在1925年在弗莱堡大学所开的大课《现象学的心理学》中,有比较系统的讲述。为了保持对本质还原的认识的统一性,我们放在这里提前阐明。
        在《现象学的心理学》中,胡塞尔提出了本质还原的三个步骤:
        (一)多样性变更(VARIATION)的创造性展开。所谓”多样性变更",指的就是知觉的意向涉及到多个事物以及多个事物状态。它与"变化"不同。因为"变化"概念在胡塞尔这里只是表示某一个"不变的个体"在自身形态上的变动。例如说,某一个东西的颜色发生了变化,某一个东西的形状发生了变化,在"变化"中,这个实在的个体始终"保持着它的个体同一性"。但是在变更中,人的知觉可以以实在的具体事物(某一些或者许多)为自己的观照对象,也可以以自由想象的(一些或者许多)虚幻的事物为自己的观照对象。胡塞尔认为,人们可以通过自由的想象,形成无限多个丰富的"对象事例",这就是达到本质直观的对象基础。人的知觉可以在这些丰富的对象中选择一个事例作为基础图象,然后通过对许多对象的充分的自由想象,在这些对”上"和这些对象"之间"频繁地流动和变更,形成许多新的"事例-图象",它们就是基础图象的"变项"或曰"变种"。可以说,"变更"就是意识的知觉以一个基础图象为模式,而进行充分的自由想象和自由展现的过程。
        (二)在持续的覆合(DECKUNG)之中的统一联系。"覆合"就是互相覆盖、重合,也就是互相符合。所谓持续的覆合,就是指知觉在多样性变更持续不断进行的过程中,不断以直观的方式产生着基础图象的变项或曰变体,它们与基础图象总是有某些部分是可以重合的,也就”部分地相一致",这个相一致的部分,就是它们的"共同部分",也就是它们的"统一联系"。例如某些几何图形的一部分"相等"或者"全等",某些概念的某一些内在规定性的相互一致,等等。
        (三)积极地以直观确认诸差别中的同一。 在上述这种持续覆合连续不断地进行的过程中,如果知觉把基础图象和它的各种各样的变体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观照,那么,人们从总体上既可以看到它们之间的差异,也可以看到它们之间的共同部分。在这个时候,如果人们积极地直观这个"共同部分",那么,它就会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明亮"。这样,人们就通过直观达到了"本质"。
        这就是"本质还原"的全部过程。我们可以用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这个过程。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对"红"的"本质"的认识,来"体验"一下本质还原。
        在日常知识的层面上,"红"总是具体的实在事物的附加"属性",例如人们说,"红布"。我们把红布作为对"红"进行认知的基础图象,然后我们可以从对红布进行舍弃它的具体的经验(物质实在)属性的直观,通过我们的自由想象,产生出许多关于"红"的(实在事物的)"变体",例如红墨水,红花,红霞,红灯笼,红马,红旗,红帽子,红头发,红脸,红楼,红墙,红西服,红羊,红书,红宝石,红字……以上的这些变体,有一些是确实存在的,有一些则是我在当下想象出来的。我们之所以要在这里作如此多的列举,就是为了使读者进入一个走向直观的知觉"情境"。实际上,我们现在已经开始了多样性变更的创造性展现。接下来,我们会自然而然地发现,在列举出的这许多对象中,舍去诸对象的各种实在的经验性质,"红本身"在这许多对象中的"相互覆合",这些覆合形成为诸对象的"统一联系"即它们的共同部分。我们通过对这许多对象进行整体考察,发现它们之间在实在经验层面上的差异和在非经验层面上的共同之处,那就是:它们都以红的形式显现在我们面前。我们对这个红越是积极地去直观,它在我们面前就越是"明亮",它以它的这种"明亮",排除着所有各式各样对象的实在经验内容,排除着它们在型体、质料、用途等等各个方面的差异,而"突现"着"连成一片"的、无边无际的红,这红成为我们知觉关注的中心、或者唯一内容,其他所有一切都因这红的覆盖而隐退了,这红表现出一种覆盖一切的性质,因而我们说这红总是"在面积上"。这种性质是我们"直观"到的。它就是关于红的一种"本质"。这个过程就是我们对"红"进行本质还原的过程。
        这是一个意识直觉的过程,它是"直观"的,它不需要任何其他的思想中介;同时它是本质直观的,因为它经历了一个对"概念"排除实在经验性质的过程。因而,它得出的关于红的本质的结论,必然不同于物理学或者化学对红的定义,而是一个现象学的本质。应该说明,"本质直观"本身就是一种心灵"体验",是一种超经验的直觉,但是它必须以经验事物为个体事例基础,从而获得一个基础图象,并且它要以对大量经验事物的"多样性变更"为条件。所以,本质直观决不是任意的主观想象。关于这一点,胡塞尔说,盲人不可能达到对颜色的本质直观,因为他不具备对颜色进行本质还原的基础和条件;同样,聋人不可能达到对乐曲的本质直观,因为他也不具备类似的基础和条件。
        在这里还应该说明,本质还原,即达到本质直观的过程,同经验抽象概括过程是有着根本区别的。虽然现象学的本质还原方法同经验科学的抽象概括方法一样,必须以具体的实在事物为基础,但是,经验的抽象概括依据的是一个个具体的实在事物,细致的观察和丰富的实例确保抽象和概括的正确性。而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是通过"多样性的变更",在自由想象之中形成许多"可能"的、而不是经验的例子。所以,本质直观决不是对实在事例的感性直观,而是对"纯粹的可能"的直观,它所形成的共相,只是可能性的共相,而不是实在的共相。同时,由于经验性的抽象概括受到实在的具体考察条件的限制,所以,它所依据的实在事物必定是有限的,因而它用抽象概括的方法形成的真理,必然是有限的真理,即相对真理;而本质直观不受实在条件的限制,它依据(可以是)无限多的想象事例,因而从其纯粹可能性上来说,它所形成的真理应该具有绝对真理的性质。也就是说,它为人们向绝对真理的前进设置了一条开放性的思路。

        二,现象学哲学层面的"意向性"理论

        如果说在1901年的《逻辑考察》中,胡塞尔只是在所考察的意识领域中研究意向性问题的话,那么,到了1913年,他便把对意向性的研究推广到了更为广泛的领域之中,即提出了意向性的结构的概念。
        他为此探讨了"周围域"(也叫"潜在域")的问题。胡塞尔指出,意识的意向性活动(行为)是在时间中进行的,而在这里,时间是一个过程,如空间一样,也是一个"场"。因而,当意向性行为指向一个对象的时候,它也就指向与这个对象相联系的时间场,即也指向在时间中处于这个对象"周围"的领域。例如当人在观看一幅大的画卷的时候,他现在的意识意向性是在注视画中的一个楼阁,而他的意识刚才所指向的地方是楼阁前面的广阔水面,而在这以前,注视的是这水面上的一条帆船......等等。人的一切意向性行为都是如此不断地在时间之中向着不同的对象推延的,即使是在关注一个事物,一般也是从这个事物的一个侧面到它的另一个侧面,再扩展到其它的侧面,以至所有的侧面。而对于某一个确定时刻的意向性行为来说,意向性意识在它前后时间中所指涉的时间域,就是它”周围域"。
        如果说意向性指涉使得意向对象"明亮"的话,那么,由于意向性行为是处于时间过程之中的,它的指涉对象不断变更着,所以,意向性行为的"指涉之光"此时此刻"照耀"着的对象"最明亮",而刚才所指涉着前一个对象的意向在意识之中正在逐渐黯淡下去,即将指涉新的对象的意向也即将逐渐地明亮起来。这样,以现在的最明亮的意识意向为中心,正在黯淡下去”过去的"许多意向和正在逐渐明亮起来的"将来的"许多意向,就共同构成了现在的意识意向周围的"光晕"。这个"光晕",就是胡塞尔所说的一个特定的(即当前正在被考察的)意识意向的"周围域"或者"潜在域"。关于意向性行为的"域"的理论,对于胡塞尔的事物构成学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胡塞尔在《观念I》中还阐明了"意识活动"的结构和"意向内容"的结构。
        关于意识活动的结构,胡塞尔认为,它包括两个方面,那就是:NOESIS(意向行为)的方面和NOEMA (意向内容)的方面。
        在《观念I》中,胡塞尔重点地论述了NOEMA的结构。他认为,NOEMA 由三个层次构成。这三个层次是:
        一,NOEMA的"对象本身",即诸多NOEMA所趋向的一致性的"极";
        二,NOEMA的内核,即稳定地表现出自己的特有的规定性的NOEMA;
        三,处于NOEMA周围的意向"域"或者"晕圈"。即虽然已经被意向性行为所指涉,但并未具有明显的内容规定、或者已经失去着(、失去了)明显的内容规定的那些"原"NOEMA或者"尚未明显生成的"NOEMA。在前面解释意向内容的"域"的时候,我们已经对这个层次作了说明。
        《观念I》中所说的NOEMA的"核",实际上,就相当于《逻辑考察》中所说”意义"。而所说的"极",即"对象本身",就是实际存在着的那个被诸多相关意向所共同指涉着的、意向性意识的"承担者"。
        与在《逻辑考察》中认为"意向性的行为和意向性的内容都处于内在于意识的时间中"的看法有所不同,胡塞尔在《观念I》中说,意向性行为是处于内在的时间之中的,但意向性内容却是处于内在时间之外的,即认为意向性的内容也具有非时间性的属性。这是因为胡塞尔在《观念I》中对意向性内容(即意义)的理解发生了变化,扩大了它的范围,把意义与对象的更密切地联结起来了,把对象的实有性用意向性的方式"抽象"为"极"("极"是把对象进一步意向化了的一个概念),”意义"(即内容)本身却被向着对象的实有方向延伸了,并表现了笼罩和排挤对象的实有性的企图。为了强调《观念I》中的包括了"更大范围"的内容的被进一步地主观化,所以,胡塞尔提出了意向性内容在意识的内在时间之外的观点。胡塞尔在这里认为,自己在《观念I》中所说的"意向性内容"是一个"广义的",即"完整的"概念,而《逻辑考察》中所提出的"意向性内容",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
        对"意向性内容"这一概念的这两种不同的界定,使得胡塞尔必须在《观念I》中对意向性活动的过程,进行新的描述。因为在《逻辑考察》中,他把意向性活动解释为通过意义而指向(实在的或者观念的)对象,因而把意向性的对象排除在现象学研究的领域之外。所以在《观念I》中,胡塞尔明确认为广义的意向性内容是非实有的,而是实在性的或者观念性的。也就是说,胡塞尔在这里把所有实在性的东西和观念性的东西都看作意向性行为所建构的意向性内容。
        那么,意向性活动是如何建构实在事物的呢?胡塞尔在《观念I》中认为,实在性事物就是意向性的对象化活动所指涉的一个对象性的环节,因而,实在性事物作为对象,实际上是由意向主体所设定的。当我们考察一个事物的时候,例如我们考察一个大城市,我们总是首先分别地考察它的各个区,以及它的各个功能性的系统,如交通系统、卫生系统、物质生活供应系统等等,然后在意向性的表象中找到它们的相互联系和统一性,这就在我们的意识中建构起了"城市"。当然,每一个这样的意识建构过程(指对意向性的感知表象的考察和综合的过程)都是不完全的,但是,这种过程是可以多次的、不断的进行的,在这些过程的多次重复中,人们就比较完整地建构起了各种实在事物的观念。
        但这种由主体所设定的"对象性",如何才能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呢?胡塞尔认为,人们普遍地都有这种建构实在性事物的意识能力,也就是说,不但一个人是如此,所有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是如此,因而,人们就在各自的意识意向性之中形成了一种共同的观念。胡塞尔写道:"这种建构在最初只涉及到在本质上可能的个人的意识,随后也就涉及到可能的集体的意识,即涉及到许多互相交流的意识的'自我'和意识流。"(见德文版《胡塞尔全集》第3卷,第310-311页)也就是说,事物作为同一个客观实在的东西,是在不同的、许多的主体之间,即以"主体际"的方式,被给予内容和被视为同一的。胡塞尔的这个观点,就等于断言,实在性的事物,都是由主体赋予内容的,而且是由作为多数的(复数的)主体以"主体际"的方式进行的。
        这里所谓的"主体际"赋予内容、即"主体际"设定,指的就是由作为主体的许多个体的意向性行为"共同"地赋予、共同地设定。通过这种共同的(集体的)设定,胡塞尔就解释了对实在性事物进行意向性设定的行为和结果的普遍有效性问题。
        应该看到,胡塞尔在《观念I》中的思想立场更加主体化了。这种主体化就是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的"先验"形态的一种必然结果。其最关键的表述就是,认为(作为多数的)人的"主体际"意识意向性,设定了世界的实在性观念,也就是设定了世界的实在性。他写道:"整个时空世界,包括作为实体的人和作为自我的人,按照其意义来说,都只是一种意向的存在。也就是说,世界对于意识只有第二性的意义,只有相对存在的意义。"(《胡塞尔全集》德文版第三卷,第106页)他如此说,其根源就在于他的广义的NOEMA概念。在这个概念中,如前所述,客体世界作为意向性行为的"对象本身"被包括进了"意向内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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