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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塞尔传》第4章:批判心理主义(作者:李鹏程)

      作者:核实中..2009-09-09 15:03:27 来源:中国国画家网

        1901年出版的《逻辑考察》第二卷的副标题是《现象学与认识论研究》,这部著作表明了胡塞尔思想的一个巨大的飞跃。
        在这部对胡塞尔现象学十分有意义的重要著作中,胡塞尔进行了六项研究。
        力图从认识论上奠定逻辑学的基础。
        研究者们普遍认为,它在西方哲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胡塞尔的这部著作,不但规定了他以后的一大批现象学家的基本思想方向,而且它所阐述的现象学方法,成为许多著名学者建立自己的新的学术视野的重要理论指针。例如新康德主义、现象学基础本体论、结构主义语言学、语言哲学和认知心理学等等,都受到它的规定和影响(参见R.贝耐特:《哲学著作词典》,斯图加特,1988年,第425页)。它的思想财富的独特性,表现在胡塞尔对"意向性"概念的系统论述,以及对"本质直观"方法的提出。可以说,这两个方面的思想就足以标志"胡塞尔现象学"的诞生。
        如胡塞尔自己在1913年为《逻辑考察》第二版所写的"引论"中说:"《逻辑考察》是一部具有突破性意义的著作,所以,它不是一个结束,而是一个开始。"(见《逻辑考察》第一卷,德文版,B VIII)
        那么,胡塞尔开始的是什么样的新的思想历程呢?

        首先是胡塞尔对意向性学说的论述。
        为了阐明意向性理论,在《逻辑考察》第二卷中,胡塞尔首先对"表达"概念作了解释:
        一,"表达"是带有意义的"记号";
        二,"表达"的"物质外壳"是"字符"或者"语音";
        三,"表达"的"内容"是"意义"。
        四,"意义"与"字符"或"语音"的关系是这样的:通过人们所作的"赋予意义"的行为,人们把意义"加到"物质外壳上去。例如一篇文章就是一个表达。这篇文章就是带有着一定意义的"记号"。这篇文章作为一个"表达"或者"记号",它的"物质外壳"就是这篇文章的所有文字;而它的"内容",比如说它是描述阿尔卑斯山风光的,或者是论证一种新的城市交通设计的优越性的,这就是它的意义。人们总是把自己的思想、观点、想法、知识等等想要说出来的东西”表达出来",形成为一个"表达",这个表达就是一个"记号"。写出来的文章必然是用"文字"写成的,文字作为可以看见的书面符号,就是这篇文章的"物质外壳",而文章中所写的内容(比如阿尔卑斯山的风光),就是这篇文章的"意义"。将要表达的意义赋予用以表达意义的物质外壳的行为,就是"赋予意义"
        当人们(读者)阅读这篇文章的时候,人们通过对(作为"表达")的文章的"物质外壳"--文字--进行观看,从密密麻麻”字符"中,"看出"这篇文章的"内容",从而了解这篇文章的意义。
        写文章和读文章的过程,分别是"赋予意义"和"获得意义"的过程。这是一个以"物质外壳"为"中介"所构成的"意义传递"过程。如果人们不懂得一种语言的"意义",比如说我们不懂得非洲某个部落的语言,我们即使有许多"意思""想说",也不可能用这种语言的"音符"和"字符",来把我们的意思"表达给这个部落的人。尽管我们能用我们的眼睛看到这个部落的文字符号的形状,能够用我们的耳朵听见这个部落的人们说话时所发出的音符的声波。
        可见,"意义"是一种思想(或曰意识)形式,而不是"物质形式"。它是我们进行思想活动的必然依靠。我们之所以能够或者不能够"理解"(或曰"解读")某种"物质形式",关键在于我们对它的"意义给予"或者"意义获得"是否可能或者是否正确。所以,人的思想(意识)活动,虽然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物质外壳",但它在其本质上,是"意义活动",这种意义活动,是一个有表达需求的活动,这个表达需求必然是向着某个对象的。也就是说,这种意义的表达,是有方向的。所以,我们把这种意义活动,就叫做"意向性活动"。

        胡塞尔分析了"意向性活动"的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就是:
        一,意向性的行为;
        二,意向性的内容(即意义);
        三,意向性的对象。
        胡塞尔道:"每个表达不仅意味着某种东西,而且涉及到某种东西;它不仅有意义,而且与某个对象发生关系。"(《逻辑考察》第二卷,德文版,第46页),而且,表达是通过意义指涉到对象的。
        这里所说的"表达对象",是指表达中所涉及到的、被赋予意义的被表达物。
        胡塞尔对表达的对象进行了分类:一种是"实在的对象",即它是确实存在于现实之中的;另一种是"观念的对象",即"想象的对象"。
        胡塞尔还指出,表达的"意义"与表达的"对象"之间是有重要区别的。这是因为:
        第一,表达对象和表达意义二者并不总是一致的,而在很多情况下,它们是不一致的。在有的时候,表达的对象可以是相同的,但表达的意义却可以是不同的。例如当人们说"耶拿战役的胜利者"的时候,指的是拿破仑,而当人们说"滑铁卢的失败者"的时候,也指的是拿破仑。表达对象同是拿破仑,但意义则可以有"胜利者"和"失败者"之分。同样,在有些情况下,表达的意义可以是相同的,而表达的对象却不同。例如当我们把"大学教师"作为"意义"来讨论的时候,它在实际上可以指涉到许多不同的对象。
        第二,所有的意向性行为都是通过意向性的"意义"而指向"对象"的。例如当我们说"鲜花摆满了窗台"的时候,这个陈述首先给予我们的是"鲜花"、"满"、"窗台"这些概念的意义,而我们所获得的这些"意义"都是指向实际的作为对象的"花"、"满"的形象和"窗台"的。我们最后所获得的是一幅"摆满了鲜花的窗台"的"对象性"的现实图画。
        可以看出,意义是联结"表达"与"对象"的中间环节。同时,这种联结的方向是:从意向性的行为通过意向性内容(即"意义")而指向意向性对象的。
        胡塞尔把意识意向指向对象的观念活动(即思想活动)叫做"对象化"活动。因为意识终究是要通过意识内容(即意义)而达到(即到达)对象的。
        胡塞尔在《逻辑考察》第二卷中,还对意识的"对象化活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当我们在研究以实际存在着的(即有其"物质外壳"的)对象的意义(内容)为中介的意识活动的对象化性质的时候,我们比较容易理解对象化活动。但同时存在着大量的没有实在性对象的意识活动,例如情感的表达,有时候纯粹是自我的"激动"或者"自言自语"。高兴或者忧愁也是意识活动,它们通常被看作主体的"精神状态",难道这样的意识活动也是对象化活动吗?如果是,对象又在哪里呢?
        胡塞尔明确认为,虽然这些意识活动没有明显的对象,但它们同样也是对象化活动,或者具有自己的对象化活动的基础。
        为什么这样说呢?
        胡塞尔指出,如人们平常可以理解的那样:人的情感活动都是具有一定的"事件"原因的。世界上没有无缘无辜的爱和恨,也没有无缘无辜的高兴和忧伤。所以,一切喜怒哀乐,一切爱、恨、颂、怨,总有一个"为什么?"、"因什么?"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就是对这些情感性的意识活动的对象化的最终指涉的对象的揭示。因而也可以说,即使一些情感性的意识活动在某个被设定为考察框架的时空范围内没有明显的指涉对象的话,那么,它们必然在更宽广的范围内具有自己的指涉对象,或者说,它们是以已经被隐没了的指涉对象为基础的。
        胡塞尔还区分了两种意识活动:"理智的意识活动"和"情感的意识活动"。他认为,例如数学思维和逻辑思维,是理智的意识活动,所有的科学思维都是理智的意识活动,而艺术观念的创立和浪漫或者激动的精神状态,都是情感的意识活动。从科学的观点来看,理智的意识活动比情感的意识活动具有更基础的意义,即具有客观普遍有效性。所以说,理智的意识活动是情感的意识活动的基础。

        在研究意识的意向性活动的时候,胡塞尔还研究了"意义赋予"和"意义充实"的问题。
        胡塞尔指出,人们的意识在进行意向性的对象化活动的时候,有两种对象化的可能性。一种是观念性的"意义赋予",另一种是实在性的"意义赋予",即存在着两种对象化的可能性:一种是超验的观念(例如数学和逻辑的观念);另一种是实在的物体形象。例如当我们看到"城市"这两个字的时候,我们脑子里可能出现的是一张标有密密麻麻精确数字的城市测绘图;也可能浮现出一个如在飞机上所看到的城市的宏观景象,或者出现的是城市的商业中心区的一派热闹的场面。前者近似于"观念",而或者则是"表象"。
        胡塞尔认为,在人的意向性活动中形成的这两种不同的意义赋予形式,对于意义的"质"来说,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前者只是单纯的意义赋予行为,而或者则是使意义"充实"起来,使意义具有实在对象的性质。如果没有"意义充实"的思想活动,那么,人们在意向性的意识活动中所能够得到的只能是抽象的意义(即抽象的意识内容)。
        胡塞尔指出,进行"意义充实"的意识活动,即就是使意义在意向性的活动过程中获得实在的"形象",使意义具体化、经验化。所以,这种"意义充实"的行为,可以达到通过经验常识来判断一个"表达"(概念)是否正确、是否有矛盾的效果。例如"万丈高楼"这个概念,通过"意义充实"的思想活动,人们可以把这个概念"形象化,从而知道,虽然世界上最高的高楼现在也没有达”万丈",但"万丈高楼"这个概念是符合逻辑的,是没有内容矛盾的;而"正方形的圆"或者"黑色的白板"这样的概念,通过人们的"意义充实"的思想活动,的尝试,并不能达到"形象化"的目的,因而,这些概念必然是具有逻辑矛盾的,是没有真理意义的。

        胡塞尔还研究了意向性意识"行为"(AKTE)在对象化过程中的"物料"(MATERIE)和"质"(QUALITAET)这两个概念。
        所谓"对象化行为的物料",指的是在意向性意识中呈现出来的意识对象化的内容。例如一辆汽车,一幢房屋,一个篮球,就是对象化行为的不同"物料"。
        在对象相同的情况下,人们由于采取了不同的意向性的对象化行为,所以,对象化行为的物料则可以是不同的。例如中国古人有咏庐山诗云”横看成岭侧成峰,上下高低各不同",说的就是在对象相同的情况下,对象化行为的物料的差异:在对象不变的情况下,由于思想观照的角度的差异,对象向人们显示了不同的意向内容(即不同的意义)。胡塞尔曾经举例说,同样一个"正三角形",当人们对它的思想意向是"角"时,它就是"等角三角形";而当人们的思想意向是"边"时,它就是"等边三角形"。所以,对象化行为的"物料",是意向性对象在意向性的意识对象化行为中的显现,它决定着意向性显现的样式和规定性。
        我们可以看出,行为的物料,主要地指客体的(实在的)对象在意向性意识中的实在的"呈现方式",它的基础是对象的客体性物料,同时,它又是以主体意识的意向性方式对客体对象的意识建构。
        那么,什么是"对象化行为的质"呢?胡塞尔在这里用这个概念来指意识在意向性的对象化活动中,主体意识的意向性本身的"质"(QUALITAET)的特征。例如在意识对象相同、甚至意识内容(即意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意识的意向性本身,从而对象化行为本身,也具有丰富的性质内涵。对同一个意识对象,例如一匹马,可以有许多不同的意向方式,这指的是:比如我们可以"问"这是不是一匹马;我们可以"怀疑"这不是一匹马;我们也可以"想要得到"这一匹马;我们也可以"希望自己能有声有色地描述"这一匹马.......等等。这些"问"、"怀疑"、"想要得到"、"希望自己能有声有色地描述"等等,就是"对象化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看出,对象化行为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来,就是意向性行为的质的内涵,即质的不同的(丰富的)规定性。
        关于意向性行为的对象化过程中行为的"物料"同"质"之间的关系,胡塞尔也作了具体的研究。他指出,在行为的质相同的情况下,行为的物料可以是不同的。例如同一个意向性的质--"这是一......."的直陈式判断--可以与不同的行为物料有关:例如"这是一只鸡。";"这是一条河。";"这是彼得"等等。胡塞尔认为,意向性的对象化行为的物料和质,是相互倚赖和相互补充的,它们有差别,但是互相不可分离。这两者(即"物料"和"质")结合起来,构成意向性的对象化行为的"本质"(WESEN)。

        在对"意向性"的研究中,胡塞尔还认为,意向性行为的对象化具有"放射"特征。所谓"放射",就是意向指向对象的方向所具有的性质。胡塞尔认为,指向对象的放射行为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单束放射"方式,另一种则是"多束放射"方式。
        胡塞尔举例具体地对这两种放射方式进行了说明。
        "苏格拉底"是一个表达。这个表达是一个人名。当人们的意识涉及到这个表达时,意向行为的方向是"专一地"指向"这一位"古希腊的哲学家。胡塞尔称人们的意识的意向性在这个时候的放射方式是"单束放射"。
        而当人们指涉"苏格拉底喝毒酒死了"这个表达的时候,人们的意向性行为所指向的却是"苏格拉底"、"喝"、"毒酒"、"死"这四个对象质料,同时在人们的意向性意识中这四个对象质料又被互相指涉着。胡塞尔称意识意向性对对象的这种指涉方式为"多束放射"方式,也可以被称为"综合放射"方式。
        胡塞尔认为,当人们的意识意向性以单束放射的方式指涉对象时,意向性就”单一的"、或曰"专一的"内容(意义);而当意识以多束放射的方式指涉对象时,人们就有多个意向内容,而且,这些意向内容是已经在人们的意识意向之中联合起来了的。
        应该看到,意向性行为的"放射"方式,起源于行为在物料方面的情况,行为物料的差异造成了意向性行为内容的差异。

        在《逻辑考察》中,胡塞尔还提出了意向性行为与"信念"的关系。那就是对"存在信念"的"携带"或"不携带"的概念。
        一个表达中如果包含着对一个或者一些指涉对象的客观存在性的"确信",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与这种表达相关的意识的意向性行”携带"着"存在的信念",相反,如果一个表达中不包含对意识的指涉对象的客观存在性的"确信"的话,那么,我们就说,这个意向性行为并不携带存在信念。
        例如说"施米特教授明天要去慕尼黑"这个句子时,说话人对于"施米特教授"、"慕尼黑"这些意向对象的客观存在性是预先确信的,因而我们就可以说这个表达是"携带着存在信念"的意向性行为;另例如,有人说"我希望能够在郊区造一所别墅"。这个表达明确地包含着这样一个意思:那个特指的"别墅"现在并不存在。这个表达作为一个意向性行为,它就是"不携带存在信念"的意识行为。因为这个表达明显地确信这个特指的别墅还不存在。
        当然,意向性行为对存在信念的携带或者不携带,并不以意向性对象是否真正存在着为前提。它只表达着(作为表达者的)主体意向性的信念。例如信仰宗教的人说:"上帝与我同在。",按照胡塞尔的理论,这个表达应该是一个携带着存在信念的意向性行为。因为它包含着说话人预先已经设定,他相信上帝是存在着的。所以,意向性行为是携带或者不携带存在信念,这与意向性的客观对象无关,而它只是意向性行为的"质"所具有的规定性。

        胡塞尔在研究意识的意向性对象化行为的时候,提醒人们一定要区分清楚"两种认识"的不同。他指的是什么样的两种认识呢?
        第一种是"对对象的认识";第二种是"对意识行为的认识"。
        胡塞尔指出,对"对象"的认识,主要地是以人的"知觉"(WAHRNEHMUNG)为行为方式的;或者说,认识对象是知觉的功能。所谓"知觉"的行为方式,指的就是人的感觉器官对对象性事物的"感知"。人通过自己的感觉器官,即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和味觉等等,来感知客观外界的实在对象。并且,人可以在知觉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推理来认识事物的日常规律。同时,人也可以对观念性的对象进行认识。但是,不管是对实在性对象的认识还是对观念性对象的认识,只要”对对象的认识",这个认识就必然是指向对象的,也就是说,意识的意向性指涉着对象。
        然而,人们在对对象进行认识的时候,有时也对自己的认识行为进行认识,也就是说,人的认识不但可以认识对象,而且也经常对自己的认识行为,即认识过程,进行自我地"反观自照"。例如,人在欣赏一幅美景的时候,他一方面是以美景为认认识对象,进行对认识对象的认识;另一方面,他也可能意识到自己"正在"对美景进行"欣赏",即把自己进行意向性认识的行为,作为自己的认识对象,即对自己的"欣赏"行为进行认识。这就是胡塞尔所说的第二种认识。
        胡塞尔区分了这两种认识的不同特点。他指出,对对象的认识”指向"式的,而对意向性行为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体验"(ERLEBEN),是一种"发觉"(GEWAHREN)。胡塞尔还论述了这两种不同的认识内容的不同意义。如果说对对象的认识的强调是建构经验论的认识论的基本方向的话,那么,对意向性行为的自我体验,则是建立对意识结构进行分析的理论学说的基本方向。
        在对胡塞尔的意识结构分析理论进行概括介绍的时候,我们也必须提到,胡塞尔在《逻辑考察》中还认为存在着一种所谓的"纯粹意识"。这种"纯粹意识"指的就是还没有意向性意识行为的意识,也就是最原始的、最初的意识,即感觉。例如某种一刹那间的感觉,可能人们在这个时候并不明白自己想到了什么或者感觉到了什么,但是这”想"和"感觉"又是确确实实存在过的。胡塞尔认为,虽然这种纯粹意识(即感觉)并没有任何明确的意向性,没有任何明确的内容和对象,似乎它是无意义的;但是它能够引导出(或者激发起)人的意向性的对象化意识活动。
        胡塞尔在确定这种最初的感觉确实存在的基础上,对感觉材料与意向性意识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感觉材料(即人最初所获得的感觉内容)被人的意向性行为"赋予意义",从而,意向性得以指向对象。也就是说,意识的意向性在感觉存在的基础上具有下述作用:它首先以自己的能力对感觉材料进行整理和组织加工,然后它使得这些被整理、组织的感觉材料获得意义赋予,而作为意向性活动的对象化内容显现出来。
        胡塞尔说:"同一意向的行为,相对于意向的对象而言,起表象的作用(是进行知觉、想象、反映的意向),相对于作为实在行为的感觉而言,则起把握、解释、统觉的作用。"这种说法区别了意向性对象同感觉材料的不同。而且胡塞尔强调指出,在人的通常的认识过程中,由于认识所具有的意向性活动的特点,人们所感知到的"对象",已经不是实在的感觉材料,而”感觉对象",即感觉材料在被意向性行为加工、组织之后所形成的意向性对象。胡塞尔进一步说,感觉材料和对它们的把握、统觉等等,都是人的意识所"体验"到的,而不是以意向性的方式被作为对象化的意识对象呈现出来的。胡塞尔对意向性行为之前的感觉的论述,可以说是十分晦涩的,但是从他的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意识的意向性在认识中的关键作用的强调。

        在《逻辑考察》第二卷中,胡塞尔还阐明了他之所以能够获得上述关于意识的意向性结构的研究方法,即"本质直观"的方法。
        胡塞尔通过他的研究,得出了一个对整个现象学理论很有意义的看法:在他所谓”范畴直观"中,可以对所有概念对象和范畴对象进行把握。这种"范畴直观"就是"本质直观"、"观念直观"或者"本质还原"。
        应该指出,本质直观的方法,是胡塞尔研究问题的最重要的方法,也是贯穿胡塞尔一生的、始终如一的思想方法论。对本质直观方法的应用,标志着胡塞尔对西方近代哲学传统的根本性的突破和超越。在西方近代哲学传统中,所谓"直观",一般指的就是"感性直观"。这个直观只能把握个别的具体事物。而如果人们想要获得对事物的观念和普遍性的认识的话,就应该用"抽象"的思想方法。但是胡塞尔在《逻辑考察》中提出了"观念直观的抽象"的概念,这个概念显然已经不是近代传统哲学意义上的那个"直观"了。而是一种新的现象学观念。
        胡塞尔论述了观念直观同感性直观之间的关系。他指出,感性直观给人们提供个别事物作为思想对象。而这个"提供",使得人们有可能获得观念直观,即本质直观。
        例如,胡塞尔举例说,当一张红色的纸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不但看到了"纸"这一个别的感性事物,而且从纸"之中""直观"到了"红色"。这个"红色"并不具有具体的感性意义(如空间广延性),它表现的是"红色"的"普遍观念"。也就是说,当人们对一个事物进行感性直观的时候,同时也可能在进行观念直观。感性直观指向个别的具体的有空间属性的事物,而观念直观则直接指向一般的、普遍的观念对象的本质。对红色的观看和进一步的考察就”本质直观"的意识活动(参见〈逻辑考察〉德文版第二卷,第一册)。红色在这里并没有具体的个别的属性,例如"红"的级别程度或者它的颜料的物质特性,而是"红"这种本质所直接呈现出来的"印象"或"表象"。在这里,本质就等于印象或表象。
        实际上,在1906年所上的关于"现象学的观念"的五次大课上,胡塞尔仍然坚持了他在《逻辑考察》中所表述的观点:
        当我具有关于"红"的一个或者几个个别的直观的时候,我抓住纯粹内在的东西,而抛弃它在被我完全地接受之时所具有的各种其他意思,例如它意味着桌子上的吸墨纸的颜色等等。现在我纯粹直观地思想那个一般的红或者那个特指的红,即从那些个别的红之中直观出同一的一般之物。在这时,个别性就不再被注意,即注意的不再是具体”这个"红或者"那个"红,而注意的只是"一般的"红了。也就是说,通过一次无任何思想中介的"直观",就可以把握住红的本质。
        胡塞尔认为,本质直观是观念的,由于不涉及感性材料本身,因而不是经验论的认识论,也由于它不是力图从感性材料本身来"提取"感性材料的以形成观念性”本质",因而也不是"实在论",同时它也不是力图从脱离实有印象和表象的幻想等等没有实有根据的意识活动之中制造出一个观念性的"对象之物",因而它也不属于"唯名论"。胡塞尔在阐明了本质直观的思想方法同各种传统的哲学思路的区别之后指出,本质直观虽然也是一种"抽象",但它并不是如传统哲学思维所主张的那样,要从某些事物中"抽取出"它们的某些共同具有的构成要素,形成对它们的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综合或者概括,而是人们在对对象进行思想"观看"的过程中,同感性思路相分离,直接地意识到直接向人的意识开放地呈现着的普遍之物,即一种观念,也就是一种本质。
        从〈逻辑考察〉第二卷开始,本质直观的概念就一直伴随了胡塞尔一生。胡塞尔在他后来的思想发展历程中,对这个概念又进行了不断的深化。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继续讨论这个重要的现象学概念,尤其是在第八章中。
        在论及胡塞尔的思想历程的时候,许多研究者都十分强调〈逻辑考察〉第二卷对于胡塞尔现象学的重要意义,认为它是胡塞尔现象学的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可以说,胡塞尔在这本书中提出的理论,在人类刚刚跨进20世纪不久,便促成了一个强大的思想潮流和学派的形成。这就是一直持续到今天的国际性的现象学运动和遍布世界的各种现象学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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