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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艺术品拍卖税收新政策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作者:admin2020-05-15 06:58:51 来源:中国国画家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签发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第三条指出,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允许拍卖行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该规定于5月1日起实施。这一拍卖税务难题的解决,无疑给疫情冲击下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带来极大的发展信心。


        公告第三条原文如下: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在允许拍卖行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同时,为防范拍卖企业虚开发票,公告中明确要求拍卖行须将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等留存备查。此外,受客观情况限制,对于委托方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主要指机构委托),仍须依照现行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管理要求,拍卖货款增值税发票由委托方开具给买受人并依法进行纳税。

        经过各方一年多的沟通、调研与协调,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终于迎来了更加合理、规范的税收制度。据了解,此次第9号公告关于艺术品拍卖开票问题的签发过程非常不易,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艺委会秘书长余锦生介绍了相关情况:“在多次的研讨和方案起草过程中,主要面临着两个难题:一是行业特性与税务政策之间的难题。众所周知,依照《拍卖法》和国际惯例,艺术品拍卖企业须对买卖双方进行保密,这与一般的经纪代理服务行业不同,一般的经纪代理服务行业只负责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货物交易环节由买卖双方直接对接,货款由卖方收取并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因此,如果按照一般经纪代理服务的增值税管理政策,显然无法适用于艺术品拍卖,加上艺术品拍卖的委托方绝大多数为个人,他们需到税务部门申请票据,很难操作。因此,在这一点上,税务部门需要对拍卖行业有个了解和理解的过程。二是政策突破与风险防范之间的难题。要解决行业特性与现行税务政策之间的问题,就必须突破现行政策,也就是由拍卖企业以自己名义直接开具给购买方,这就必须防范虚开发票的行为。但在这一点上,中拍协充分向税务部门介绍了现行拍卖法律法规体系、行业标准体系,法定拍卖流程,以及提供了能够证明交易真实的证据链清单,包括拍品图片、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资料,后来得到了税务部门的认可。虽然历经一年多,但在此过程中,税务部门积极开展座谈,深入企业调研,坚守创新理念,同时加上商务、文旅、文物等部门及业界有关人士的关心和支持,最终推动了这一政策的出台。”

        新政策的出台对委托方、拍卖行、购买方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对于符合免增值税条件的委托方来讲(主要指个人委托),此后无须在拍卖结算时到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给购买方。但如果委托方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主要指企业委托),还须由委托方开票给买受人并依法进行纳税。当然,文物艺术品拍卖95%以上的委托方都是个人。对于拍卖行来讲,这解决了一年多来的困境,可以为购买方出具全额发票,但必须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对于购买方来讲,以后可以取得全额发票,尤其是企业和机构买家可以凭全额票入账。近10年来,企业收藏已经成为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主力军,尤其在高端拍品方面,发票问题的推进解决,解除了他们在拍卖市场上竞拍拍品的税务忧虑,将进一步释放他们的购买资金,有力提振今年拍卖市场的信心。

        此次税务政策的调整,有力解决了拍卖行业特性与一般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管理政策之间的矛盾问题,对完善整个税务管理体系,规范拍卖行业税务操作,提升拍卖企业财务健康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相关制度日渐完善,艺术市场将逐步走向更加健康的发展轨道。对于下一步拍卖行业政策改善工作,余锦生表示,“下一步中拍协还将继续呼吁和推动海外文物回流相关税收的减免,扩大文物市场供给。同时与文物部门探讨如何调整网络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更好地推动网络拍卖的发展”。

        责任编辑:静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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